1.外国母公司的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条款。
注册巴拿马公司说明:**公司章程应包括由中国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签发的关于**公司章程的原件复印件并经中国公证处公证和巴拿马驻中国商代处的领事认证。在公证前需将公司章程翻译成西班牙文或委托公证处翻译成西文并与中文章程一并公证。
备注:下面提到的凡需巴拿马驻中国商代处领事认证的所有资料也须翻译成西文后进行公、认证。
2.外国母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证明。
说明:母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证明中应包含母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大会对现任董事和高管人员当选的会议决议记录证明。此证明的最简便方法是由母公司秘书出具的对母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人员当选的证明。当然,该证明也须经公证和巴拿马驻中国商代处的领事认证。
3.注册巴拿马公司母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说明:公司最近一期(如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应由母公司的权威人士签发并由巴拿马驻中国商代处的领事认证。
4.注册巴拿马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关于拟设巴拿马分公司的注册资金额和指定某巴拿马当地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作为在巴拿马注册分公司的代理的决议。
说明:上述决议应由母公司的被授权的人士(注:通常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并由巴拿马驻中国商代处的领事认证。
5.注册巴拿马公司母公司的营业执照。此执照需由巴拿马驻中国商代处进行领事认证。
说明:母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指由中国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营业执照。需先在国内公证处公证,然后再进行巴拿马驻中国商代处的领事认证。
6.注册巴拿马公司母公司向巴拿马拟设公司授权代表相关授权书;
说明: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应包括:
(1)有权接受巴拿马有关机构的办理服务和通知事项
(2)有权授予母公司指定的巴拿马当地注册代理律师以特殊的授权以便律师根据巴方机构的决定结果来继续办理分公司的注册事项或获得正当的许可证、决议、执照、证明等,这一条也是法律所要求的。